方正證券:房產稅征收的六大配套條件尚待解決
方正房地產首席夏磊的專業技術性解讀是:1)房產稅我國早已有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所以截止目前,個人出租房屋、購買商住房,理論上都要交房產稅,住宅免征。
10月20日,寧夏出臺《寧夏回族自治區房產稅實施細則》,引發“房產稅會推出嗎?”的廣泛熱議和誤解。對此,方正房地產首席夏磊的專業技術性解讀是:1)房產稅我國早已有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所以截止目前,個人出租房屋、購買商住房,理論上都要交房產稅,住宅免征;2)寧夏的房產稅新聞,是對1987年細則的更新,仍然沒有超過住宅免征的范圍。仍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作為上位法的規定;3)目前在全國人大預工委研究制定的房產稅、以及長效機制裡可能涉及的房產稅改革,核心在於如何對居民自住的房產征收;4)重慶、上海的房產稅試點,即是探索對居民自住的房產征收,目前采取自主申報,2011-2016是第一個征稅期限,2017年延期。理論上說,如果2022年不延期,重慶、上海的暫行辦法是失效的;5)個人房產稅改革,是涉及群眾利益的大事,在推出前一定會做好廣泛溝通和預期引導。在目前政清人和的環境下,政府會傾聽群眾的聲音,對居民擁有的房屋征稅,相信會慎之又慎。參見:《房產稅會推出嗎?》《長效機制是新一輪地產周期的起點》《房地產供給側改革之一:住房租賃市場:政策與未來》等系列研究成果。
自2016年10月前後密集房地產調控出臺,12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長效機制”,2017年10月19大報告最新精神,中國房地產市場制度機制正在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認真研究“未來房地產長效機制的重點是什麼?”“房產稅會推出嗎?”“如何建立購租並舉的住房制度?”等一系列重要問題。
10月18日19大報告提出“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並舉的住房制度,讓全體人民住有所居。”
10月19日住建部部長王蒙徽表示,住建部以及有關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正在抓緊落實這方面的工作,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的定位,以滿足新市民需求為主要出發點,以建立購租並舉的住房制度為主要方向,以市場為主滿足多層次需求,以政府為主滿足基本保障,綜合運用金融、土地、財稅、投資、立法等手段推進房地產長效機制的建立。“近期我們主要做瞭五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快培育住房租賃市場,在12個人口凈流入的城市開展住房租賃的試點工作,同時研究制定住房租賃管理條例;第二,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建設,我們支持北京和上海開展共有產權的住房試點,多渠道、多方式為住房群體提供住房需要;第三,統籌規劃大中小城市的空間佈局和設施配套,把穩定房地產市場和推進新型城鎮化能有機結合起來,加強基礎設施的互聯互通,同時提高公共服務的水平,引導住房需求合理分佈;第四,大力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的秩序,始終保持高壓嚴查的態勢,加大對違法違規企業的查處曝光力度,進一步凈化市場環境,切實維護群眾的切身利益;第五,研究建立房地產的統計和市場監測預警的指標體系,加快建立市場的預警機制,加強監測分析,指導地方保持房地產市場的平穩。”
此前10月10日,國傢統計局局長寧吉喆昨日在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發佈會上表示,房地產調控長效機制正在緊鑼密鼓地制定,會適時出臺。
2016年12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在佈置2017年“繼續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任務時重點提出:第四,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要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的定位,綜合運用金融、土地、財稅、投資、立法等手段,加快研究建立符合國情、適應市場規律的基礎性制度和長效機制,既抑制房地產泡沫,又防止出現大起大落。要在宏觀上管住貨幣,微觀信貸政策要支持合理自住購房,嚴格限制信貸流向投資投機性購房。要落實人地掛鉤政策,根據人口流動情況分配建設用地指標。要落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房價上漲壓力大的城市要合理增加土地供應,提高住宅用地比例,盤活城市閑置和低效用地。特大城市要加快疏解部分城市功能,帶動周邊中小城市發展。要加快住房租賃市場立法,加快機構化、規模化租賃企業發展。加強住房市場監管和整頓,規范開發、銷售、中介等行為。
下面將我們此前的研究成果《房產稅會推出嗎?—從歷史和國際視角推斷——房地產周期研究之十》以饗讀者。我們致力於專業紮實的深度研究,建立框架性的研究體系,始終恪守獨立客觀的研究立場,堅持追求事實和真相的研究態度。
文:方正房地產首席夏磊,首席經濟學傢任澤平
首發於2016年9月27日,2017年2月24日有少量修改完善。
導讀
本文研究瞭房產稅的基本理論,美國、英國、日本、韓國、中國香港、中國臺灣等實踐房產稅的國際經驗與效果,中國房地產稅的歷史沿革,上海重慶的試點經驗與效果,展望瞭中國房產稅改革的必要性以及六大前提條件。
摘要
1、房地產稅改革的國際經驗與國內必要性。從國際經驗看,房產稅通常被成熟市場經濟體作為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和穩定來源。隨著存量房時代下土地出讓金減少、交易環節稅收減少,作為保有環節稅收——房產稅改革的緊迫性上升。當前我國房地產稅負結構呈“重增量輕存量、重建設交易輕保有”的特征;房地產行業稅負遠高於全國整體水平。房地產稅改革是對各環節稅賦調整,若對居民住房開征房產稅,則應相應減少交易環節稅負;同時,簡並稅種、優化稅收結構,為房地產稅替代土地出讓收入創造條件。
2、個人住房房產稅短期內難以推出,6大前提條件尚不具備,尚待加快推進。1)6大前提條件尚不具備,包括開展全國的住房普查、建立全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系統、統一界定房屋性質等。2)短期難以替代土地財政:由於較高的豁免設置、較低的累計稅率設置、大量房產難以統計和確權、真實城鎮化率較低等因素,即使開征個人住房房產稅,短期內也難以替代土地出讓收入。3)無論是從國外還是重慶上海試點看,房產稅均不是穩定房價的有效手段。
3、我國房產稅歷史和效果。我國目前按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征收房產稅。由於征稅對象范圍窄、稅基偏小,目前房產稅收入在地方財政稅收收入中占比有限,2007-2015年維持在3%左右。2010年國務院和財政部三次發文,推進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2011年上海和重慶率先試點改革,並未獲得可觀財政稅收,也未對房地產市場形成有效調節。此後個人住房房產稅試點陷入停滯。
4、國際經驗。從國外房產稅實踐經驗來看,房產稅能作為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但對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效果均不理想。
風險提示:改革超預期;房地產調控進一步收緊;後周期時代土地出讓金收入加速下滑。
目錄
1 房地產稅改革的國際經驗與國內必要性
1.1 房產稅是成熟市場經濟國傢的地方主體稅之一
1.2 房地產稅改革的必要性:存量房時代來臨,土地財政難以為繼
1.3 房地靜電除油煙機價格產稅改革的思路:簡並稅種,優化結構
2 個人住房房產稅推出需要具備六大前提條件
2.1 六大前提條件尚不具備,需要加快推進
2.2 房產稅可以成為重要地方財源,但短期難以完全替代土地出讓收入
2.3 房產稅能夠增加持有成本,但不是控房價的有效手段
2.4 房產稅推出需要兼顧一二線控房價和三四線去庫存
2.4.1 後房地產時代“總量放緩、區域分化”特征明顯
2.4.2 房產稅推出對一二線控房價影響不大
2.4.3 房產稅推出需要考慮三四線去庫存
3 房產稅的歷史和效果
3.1 中國房產稅昨天、今天和明天
3.2 住房免征,財源有限
3.3 試點效果不理想
3.3.1 改革試點,滬渝先行
3.3.2 試點效果不佳,推廣陷入停滯
3.3.3 試點不足
4 房產稅實踐的國際經驗
4.1 概況
4.2 美國
4.2.1 美國房產稅政策
4.2.2 地方政府主力稅種,傢庭負擔小
4.3 英國
4.3.1 英國房產稅政策
4.3.2 地方政府主力稅種,抑制房價效果不顯著
4.4 中國香港
4.4.1 中國香港房產稅政策
4.4.2 改善市場、調節收入作用不大
4.5 中國臺灣
4.5.1 中國臺灣房地產稅政策
4.5.2 穩定的財稅來源
4.6 韓國
4.6.1 韓國房產稅政策
4.6.2 並非抑制泡沫、打擊土地囤積的長效機制
4.7 日本
4.7.1 日本房產稅政策
4.7.2 地方政府重要財源,改善市場作用小
正文
1 房地產稅改革的國際經驗與國內必要性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餘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在成熟市場經濟國傢普遍開征。房產稅是在保有環節、針對存量房征收的稅種,區別於我國現行的在建設交易環節、針對增量房征收的房地產相關稅收,是保障地方公共服務、調節收入分配甚至一度被認為是抑制投機性需求調控房價的重要工具。隨著存量房時代來臨、土地財政難以為繼,房產稅改革的緊迫性上升。
1.1 房產稅是成熟市場經濟國傢的地方主體稅之一
從國際經驗看,房產稅通常被成熟市場經濟體作為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和穩定來源,具有獨特優勢:第一,房產稅屬於直接稅,相對間接稅而言不易轉嫁。第二,房地產具有收益稅的特點,作為地方政府重要財源,用於支持地方公共設施建設和服務,提升地方房產價值,形成正向循環。比如在美國,房產稅占美國公立學校教育經費的45-50%,房產稅較高的地區公立學校教育水平也通常更優。房產稅收入的增加,可以有效促進地方稅收收入的增長,推動地方財政建設。房產稅取之於民用之於民。這也會導致不同地區之間的教育資源不均衡的問題。第三,房產又不易損耗,房產稅按年征收,征收額根據房價變動而變動,充分反映房地產市場發展,形成穩定收入。第四,調節收入分配,占用土地空間資源多的房屋所有人需要繳納更多房產稅,同時由於增加持有環節成本,可以部分抑制投機性需求。
根據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統計,OECD國傢的房產稅占GDP比重近些年是逐年增加,特別是法國和英國在2014年的房產稅占GDP比重分別達到2%和1.6%。
1.2 房地產稅改革的必要性:存量房時代來臨,土地財政難以為繼
目前中國的房產稅對占總量80%以上的個人住宅免征,稅基狹窄,對地方財政收入貢獻僅維持在3%左右。隨著存量房時代下土地出讓金減少、交易環節稅收減少,作為保有環節稅收——房產稅改革的緊迫性上升。
從大趨勢上看,大規模住房建設時代正在過去,存量房時代正在來臨,保有環節的稅收最終會逐步替代開發建設環節稅收和土地出讓金。主要原因在於:一線和核心二線城市隨著城鎮化不斷提升,城市規模和邊界不斷擴大,城市新增規劃用地將不斷減少。目前一線城市已經步入存量房時除油煙機代(以北京為例,2016年7月,北京房屋總成交2.9萬套,其中,新房成交0.7萬套,二手房成交2.2萬套,市場呈典型 “存量房市場”特征),而核心二線城市也有邁入存量房時代的趨勢。三四線城市去庫存是持久戰,房地產開發現金流為王,去化困境下開發商拿地和新開工意願不足,而政府也會有意限制住宅用地出讓。
從15個樣本熱點城市的成交數據中,可以看出二手房成交量/新房成交量數值不斷提升。北京和深圳從2009年開始,二手房成交量就已超過新房成交量,步入存量房時代;2012年到2016年9月,二手房/新房成交量比值由2提升至4。重點二三線城市這一比值從2015年初開始迅速提升,目前已到0.7的水平;部分城市的核心區域已步入存量房時代。
房地產市場區域分化持續。一二線城市新建商品住房供不應求,核心區域可供開發新增用地不足,呈“存量房時代”特征;三四線城市則去化困難,樣本城市去化周期超2年,將導致企業拿地開工意願不足。因此無論是一二線城市,還是三四線城市,房地產新拿地廚房油煙處理、新開工總量均會減少,對於稅收的影響就是:保有環節的稅收應逐漸替代開發建設環節的稅收和土地出讓金。
從全國土地出讓金變化情況看,2014年達到高點4.3萬億,2015年回落到3.4萬億,整體拐點已顯現。從結構上看:一線城市已步入存量房時代,新增住房建設用地難以有效增加,導致樓面價飆升,但出讓總金額卻開始呈下降態勢;三線城市企業拿地意願不足,樓面價和總金額均維持低位;二線城市成為支撐全國土地出讓金的主力,樓面價和成交面積均開始迅速提升,帶動出讓金總額增加。
可以預見,未來隨著重點二線城市逐步進入存量房市場,土地財政也將減少,屆時全國土地出讓金下滑難以避免。另一方面,由於土地出讓金占地方本級財政收入比例超40%,土地出讓金減少的地方政府有尋找新增財源的動力。因此,保有環節的稅收應逐步被重視,成為彌補土地出讓金減少的重要途徑。
如果房產稅改革滯後,隨著土地財政的下降,地方財政收支壓力和債務風險將上升。在中國,自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來,地方政府財權被不斷上收的同時,事權反而不斷下放,地方財政的財政收支平衡困難,地方政府債務問題緊迫,過去幾十年正是土地財政填補瞭地方財政收支的巨大缺口,為地方經濟發展、城鎮化建設做出瞭巨大的歷史貢獻。
1.3 房地產稅改革的思路:簡並稅種,優化結構
2015-2016年房價再度暴漲,社會各界熱議推出房產稅的呼聲高漲。2016年7月23日,財政部原部長樓繼偉在G20稅收高級別研討會上表示,應該積極推動房地產稅改革,受制於信息征集能力弱以及利益調整阻礙,目前還沒有正式推出,但仍將義無反顧地去做。
早在2014年,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提出“加快房地產稅立法並適時推進改革”,總的方向是,在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基礎上,對城鄉個人住房和工商業房地產統籌考慮稅收和收費等因素,合理設置建設、交易、保有環節稅負,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使房地產稅逐步成為地方財政持續穩定的收入來源。
目前,中國房地產稅體系主要有10個稅種,涉及開發建設、交易、保有三大環節。其中,開發建設環節涉及7個稅種,交易環節,涉及7個稅種,在保有環節,有2個稅種。
房地產稅稅負結構呈“重增量輕存量、重建設交易輕保有”的特征。根據《中國稅務年鑒》數據:房地產行業稅收總額中,房產稅占比僅2%左右,加上城鎮土地使用稅,保有環節稅收貢獻不超過5%;而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和契稅占比分別為32%、18%、19%和17%,主力稅種集中在開發建設和交易環節。2014年全國房產稅總額1851.6億元,對標房地產行業開發和交易環節總稅額近16000億,占比也僅10%。
目前房地產行業整體稅負偏重,遠高於全國整體水平。產值占GDP僅6%的房地產業負擔著全國14%的稅收;全國整體宏觀稅負率19%,而房地產業宏觀稅負率達到44%。以增加值法測算,房地產業2014年比2013年增加2013億元,同比增長5.6%;而稅負增加1059億元,同比增長6.8%,產值增長速度慢於稅收增長速度,新增額的53%均貢獻給稅收。
因此,房地產稅改革不是簡單地開征房產稅,而是對建設、交易、保有環節稅賦進行重新調整,如果對居民住房開征房產稅,則應相應減少交易環節稅負。同時,簡並稅種、優化稅收結構,並為房地產稅替代土地出讓收入創造條件。
2 個人住房房產稅推出需要具備六大前提條件
2.1 六大前提條件尚不具備,需要加快推進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加快房地產稅立法,並適時推進改革,此後房產稅要擴圍至個人住房的傳聞不絕於耳。我們認為,推出個人住房房產稅(以下簡稱房產稅),應立法先行,並滿足6個前提條件,而這些前提條件短期內仍難以完全解決,需要加快推進。
一是開展全國的住房普查,掌握全國住房的基本情況。自1984年以來,中國迄今為止沒有進行一次全國性的住房普查,住房基礎信息薄弱。
二是建立全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系統,準確及時的采集房屋登記和交易數據,實現全國聯網、實時查詢。《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自2014年11月12日公佈,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時至今日,政策已推行一年多,距離國土部多次提出的要在2016年底完成全國所有市縣發放《不動產證書》的目標,仍有一定距離。
三是統一界定房屋性質。由於歷史遺留原因,現存房改房、福利房、央產房、軍產房、小產權房、經濟適用房、集資房、兩限房等不同類型的房屋,產權性質差別大,稅基不統一。
四是完成房地產稅改革。目前在房地產稅收環節,約有10個稅種,應重新設置建設、交易、保有環節稅賦,避免重復征稅。
五是完成《城鎮住房保障條例》立法,清楚界定居民“基本住房標準”,以確定房產稅的免征條件。2014年3月28日,國務院法制辦發佈《城鎮住房保障條例(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全文,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這也是目前發佈的較新的關於保障性住房的文件,該條例仍為意見稿,尚有很多問題亟待立法解決。
六是完成修訂《稅收征管法》,為依法治稅,提供依據。2015年1月5日國務院公佈財政部、國稅總局起草的《稅收征管法》(2015年修訂征求意見稿)。對比原稅收征管法,此征求意見稿對稅收征納權利義務做瞭大幅修訂。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國務院2016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國辦發〔2016〕16號),就做好國務院2016年立法工作提出相關意見,並發佈瞭2016年立法工作計劃的具體安排,其中包括抓緊修訂《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稅收立法項目。
房產稅的開征需要得到納稅人的認可。對於一個全新的稅種,要想順利的在全國進行推廣並取得預期效果。一方面,需要通過各種渠道對納稅人進行“培訓”,讓納稅人充分瞭解相關的規定;另一方面,也需要積極采納納稅人的建議和指導,使雙方盡可能的削減信息不對稱。在開征之後建立房產稅監督機構,建立納稅申辯制度。為保證房產稅的公平客觀,對房產稅的采集及使用都需要監督,納稅人有途徑提出異議和申訴。
2.2 房產稅可以成為重要地方財源,但短期難以完全替代土地出讓收入
從境外房產稅實踐來看,美國房產稅占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15%左右,香港差餉占政府財政收入的5%左右,韓國地稅占政府稅收收入的20%左右,日本固定資產稅占地方稅收收入的40%左右。上述幾個國傢和地區的稅基為一定比例的土地和房屋評估值,政府形成瞭一套完善的土地及房屋價值評估體系,每隔一段時間對土地和房屋重新估值,計算稅基,總體來說,成熟的房產稅制度具有寬稅基,低稅率,適當減免形成累進稅率的特點。
相比國外,中國仍有大量基本居住需求,房產稅因免征面積設置、房產評估值豁免設置等,很難形成高稅收規模,短期內無法完全替代土地財政。
以重慶上海試點為例,兩地的房產稅試點辦法均設置很高的免稅面積,稅率較低且針對高價房采取超率累進稅率,充分考慮剛需和改善性需求。
從稅收收入看,兩市房產稅絕對值雖然保持增長,主要是因為房產存量價值增加,而非房產稅試點帶來的增量效應。對標總稅收收入:2011年試點以後,上海房產稅稅收收入在總稅收中占比並未增加,維持在2.5%左右;重慶房產稅占政府稅收收入的比例也並未迅速提升,2011年到2015年僅增長1.3個點。對標土地出讓收入:重慶和上海的土地出讓收入分別在1500億和700億左右,目前房產稅收入僅相當於土地出讓收入的7%。
2013年,杭州曾作為個人住房房產稅試點擴圍城市,制定房產稅“杭州方案”,內容包括針對增量住房征收、以戶為單位劃定人均免征面積、實行超標面積累進稅率等,但在進入會簽程序後被緊急叫停。但該方案在當時被作為藍本,曾擬在下一批房產稅試點擴圍時,在其他城市推廣。因此,我們參考該方案對中國征收房產稅可能產生的稅收收入進行測算。
2015年,全國總人口為1.37億,常住人口城鎮化率56%,2012年全國城鎮人均住房建面32.9平,照此估算全國城鎮住宅建面253.8億平。2016年上半年全國商品住宅銷售金額5.76萬億元,銷售面積6.7萬平,均價8573元/平米。因此估算當前全國城鎮住房存量價值為217.6萬億元。若按照1%的房產稅率,每年房產稅總額2.18萬億。但事實上,我們認為如果針對存量房征收,每年征稅總額遠小於此值。一方面,按照國際通行準則,房產稅通常會根據住宅類型、住宅面積等因素形成超率累進稅率,因此綜合稅率會低於1%。另一方面,實際征收面積遠低於253.8億平,主要因為:一是為保障剛需,將設置較高免征面積,杭州方案中的免征面積為人均60平;二是中國大量存在的小產權房等難以統計和確權的房產;三是在城鎮居住6個月以上即計入常住人口,大量農民工等流動人口並未在工作和居住的城鎮買房,當前中國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僅40%。我們按照綜合稅率和征稅面積對全國房產稅測算總額進行敏感性分析,實際征稅收入將遠小於2.18萬億。
當前中國土地財政依賴度高,地方財政收入中土地出讓金占比超40%。2013-2015年,全國土地出讓收入分別為4.2萬億、4.3萬億和3.4萬億,占地方財政收入比例分別為60%、57%、41%(地方財政收入分別為6.9萬億、7.6萬億和8.3萬億).
因此,房產稅推出,可能成為重要地方財源,但短期內難以完全替代土地財政。
2.3 房產稅能夠增加持有成本,但不是控房價的有效手段
房產稅能否抑制房價,主要在於房產稅是否會改變市場預期和供需關系。
在房價嚴重脫離居民消費能力,投資換手率高、投機獲利盤巨大的市場環境下,房產稅會增加持有成本,促使投資者拋售房產,同時弱化改善性和投資性需求,從而導致房價下跌。
而在人口持續流入、經濟和產業發展前景好的城市,市場需求旺盛,供不應求,房產稅會被轉嫁給需求方,推高房價和房租,並不能抑制房價上漲。
從國外實踐經驗看,房產稅也不是政府抑制房價過快上漲、促進房地產穩定發展的重要手段。
德國房產稅方案在20世紀60、70年代確立之後基本沒有顯著變化。但德國房價在之後的1967-1972年、1978-1980年以及2012年都曾較快上漲的現象,年均漲幅分別是9.96%、8.92%和9.1%。
韓國在2005年8月出臺《不動產綜合對策》,包括征收綜合不動產稅,當年市場出現瞭明顯降溫(降幅為-4.2%),但到瞭2006年,房價又出現11.6%的報復性上漲,此後繼續維持上漲態勢。
香港也試圖運用提高稅收的方式抑制房價上漲,同樣效果不佳。2003年-2015年香港房價累計上漲超4倍,主要原因在於:一是全球持續采取量化寬松政策,熱錢湧入香港,港元利率與美元同步,維持於極低水平,導致樓市投資需求大增,特別是買房落戶政策刺激內地投資者投資需求;二是經濟增長購買力增強,香港居民收入中位數上漲66%;三是土地供應少,市場維持供不應求態勢。在這樣的背景下,港府采取提高稅收抑制房產並未獲得成效。
2010年11月開始,香港針對投機投資性需求開征額外印花稅。若買傢在6個月內轉售,將征收15%的稅率;6個月至1年內轉售,征收稅率是10%;1-3年內轉售,稅率是5%。但實施後的2012年1-10月,香港中小型住宅、大型住宅價格仍然分別上漲21%和11%。
2012年10月起,又進一步推出二項房地產稅收政策:第一,所有外地人士、本地及外地註冊的公司購買香港住宅時需繳付15%印花稅。第二,提高額外印花稅的稅階,將試用期延長至3年。若買傢在6個月內轉售,額外印花稅率增加到20%;6個月至1年內轉售,稅率增至15%;1-3年內轉售的稅率提高到10%。但香港房價2012-2015年仍然維持快速上漲。直到2015年港府開啟第7輪調控,“降低貸款比例,限制還款收入比、縮短還款年限、限制貸款人身份、取消買房落戶政策、提高住房供應量”等重磅措施出臺,加上經濟增速放緩、美元進入加息通道後港幣被迫加息,房價才開始進入調整期。
從中國上海、重慶試點征收房產稅後的市場情況看,2011年1月28日開始試點後,兩市商品住宅成交量價均未走出獨立行情。同時,房產稅試點也並未改變滬渝兩市短周期波動特征:上海作為一線城市房價漲速大幅跑贏全國水平,2010年開始嚴格實施的限購措施也導致成交量波動較大;重慶因為供應充足、城鎮化和整體收入水平較低、獨特的組團式城市佈局,房價漲速低於二線城市水平,投資投機性需求小,因此成交量波動也明顯較小。波動幅度房價基本面主要受置業人口、經濟增長以及城鎮化進程因素影響。
2.4 房產稅推出需要兼顧一二線控房價和三四線去庫存
2.4.1 後房地產時代“總量放緩、區域分化”特征明顯
對照國際經驗,中國人口區域分佈結構正逐步從第一個階段向第二個階段過渡。第一個階段是人口從農村向城市轉移,不同規模的城市人口都在擴張,且在總人口當中的占比均在上升,對應的房地產“總量快速增長”的長周期階段。這一個階段和經濟快速增長、制造業快速發展相關,而城市化率還沒有達到55%。第二個階段是區域分化和城市群發展,中小型城市人口增長放緩,產業結構落後的城市人口甚至出現流出,而大都市和對應的城市圈人口比重繼續上升。這一階段,對應房地產“總量放緩、區域分化”的長周期階,伴隨著制造業的絕對衰退、服務業的相對發展,對應的城市化水平大致55%-70%之間。
房地產政策不會脫離房地產行業基本面。當前中國房地產市場存在兩類泡沫,在一線和強二線體現是價格的泡沫,在三四線和資源型省份體現是庫存的泡沫。出現泡沫的根本原因,在於城市化第二階段房地產市場需求區域分化,以及當前供給和需求出現脫節。
2.4.2 房產稅推出對一二線控房價影響不大
在一線和強二線,剛需和改善性需求持續旺盛,而庫存相對不足,一致性預期下投資投機性需求出現,加速房價上升。中國要保障剛需,抑制房價泡沫,應該增加供給,改善供應結構,降低區域內在房產上的杠桿。而房產稅出臺,隻能在短期內使部分資金成本較高、資金壓力較大的投資投機性需求出局,無法改變供不應求的一致性預期,也無法消除投資投機性需求。房產稅雖然屬於直接稅,由房產持有人直接承擔,如果不能逆轉供求關系,則稅負可以通過租金和房價方式轉嫁,房租和房價被推高。
2.4.3 房產稅推出需要考慮三四線去庫存
中國廣大三四線城市、中西部地區和資源型城市圈存在較高庫存泡沫。用完工待售面積表示狹義庫存,用累計開工減去累計銷售表示廣義庫存,兩者都一路走高,在2016年上半年才開始回落。目前去庫存大幕剛啟,任務依然很重,去庫存將是持久戰。商品房、商品住宅廣義庫存面積分別為59.3億平、26.8 億平,較2015年12月,分別增加1.7億平、減少0.3億平。按照1-7月月均銷售面積計算,7月末,商品住房和商品住宅廣義庫存的存銷比分別為54.8個月和27.9個月。因此,即使不新增加開工面積,並保持當前銷售速度,商品房和商品住宅廣義庫存也需要4.5年和2.4年才能完全消化。另一方面,庫存區域分化明顯,考慮到一線和強二線上半年庫存下降快,對去庫存貢獻較大,三四線城市和中西部地區去庫存任務仍然嚴峻。
如果短期推出房產稅,即使按照人均居住建面設置免征面積,也隻能保障剛需,而將直接抑制二套以上的改善性需求和投資投機性需求,去庫存將隻能依靠農民工進城、棚改動遷兩類新增需求。
我們將全國城鎮商品住宅需求分拆為四部分,一是新增城鎮常住人口住房需求,代表每年因城鎮常住人口增長產生的需求,包括城鎮人口自然增長和城市化農民進城;二是現有城鎮常住人口居住面積增長需求,代表每年城鎮存量人口因改善性、投資投機性需求;三是棚改及動遷新增需求,涵蓋的是城市存量房折舊產生的新增需求;四是農民進城未構成需求扣減,指農民工自帶房入城、通過安置房安置、農民工返鄉建房等造成的農民工進城後不產生商品住房需求部分。我們測算,改善性和投資投機性需求占總需求的36%左右,考慮到三四線城市人口流入趨緩、棚改和動遷面積和一二線城市相對較小,實際上改善性需求和投資投機性需求的占比更大。
征收房產稅會增加房產持有成本,按照“杭州方案”並參考國外經驗,房產稅通常會根據房屋持有面積設置累進稅率,因此會大幅一直改善性和投資性需求。我們測算極端情況下,如果征收房產稅後改善性和投資投機性需求全部被抑制,對去庫存造成的影響。不考慮各地區需求的結構性差異,假設所有住房需求均通過商品房市場滿足。根據測算,2016年總需求14.9億平,其中改善性和投資投機性需求5.6億平。根據國傢統計局公佈房地產運行數據,截至2016年7月,完工待售的狹義商品住宅庫存面積4.3億平,累計開工減去累計銷售的廣義商品住宅庫存面積為26.8億平。可以計算得到,征收房產稅後,剔除改善性和投資投機性需求,廣義和狹義去庫存周期延長52%。
3 房產稅的歷史和效果
3.1 中國房產稅昨天、今天和明天
中國很早就開始瞭房產稅的立法實踐,但在征收實踐上,受制於客觀經濟環境和政策需求,一直沒有被作為主力稅種。
1950年,中央政府政務院頒佈《全國稅政實施要則》,房產稅成為全國開征的一個獨立稅種。1951年,政務院公佈《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房產稅、地產稅合二為一,簡並為城市房地產稅,隻在核準的城市范圍內征收。1984年工商稅制改革,房地產稅被分為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兩個稅種。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成為目前房產稅的適用依據,條例中將所有非營業的個人用房納入免稅范圍,排除瞭80%以上的可征稅房產。
2003年,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幹問題的決議》,提出條件成熟時可以取消不動產的相關收費,改為對不動產統一征收物業稅。這是中國首次提到對自住房進行征稅。此後,社會各界對房產稅擴圍爭議不斷。
2006年,房產部門、財政部等聯合對物業進行評估和稅收統計,即物業稅的空轉。2007年,國傢稅務總局在發佈《2007年全國稅收工作要點》中提到繼續推進物業稅空轉試點,北京、江蘇、深圳、天津、安徽等十個省市完成物業稅空轉。
2009年1月1日起,《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廢止,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組織以及外籍個人納入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適用范圍,內外兩套稅制完成統一。
2011年,上海、重慶率先開展自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2012年,國務院發文指出,要穩步推進房產稅改革試點,讓房產稅成為財政收入可持續來源。2013年5月,國傢發改委發佈《關於2013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提出擴大房產稅改革試點。同年8月杭州、南京等城市制定和上報房產稅征收方案,但最終被緊急叫停。
2013年11月,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加快房地產稅立法並適時推進改革”,房地產立法被提上日程。2015年8月,房地產稅納入瞭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正式為房地產稅立法劃定時間表。
3.2 住房免征,財源有限
中國目前仍按照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征收房產稅。
《暫行條例》規定,計稅依據為房產原值扣除10%-30%後的餘值,對於出租房產計稅依據為房產租金。稅率方面,按房產原值扣除後餘值征收的,為1.2%;出租房產按租金征收的,為12%。《暫行條例》同時規定瞭5類免征對象,其中包括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這意味著占全國城鎮商品房存量金額80%以上、存量面積90%以上的房產被納入免征范圍。目前,辦公樓和商業營業性用房成為主要征稅對象,兩者在全國存量房市值中占比不到20%,面積占比不到10%。而采用歷史成本法的房屋餘值作為稅基,和西方采用的房產評估值相比,房產增值額未被納入征稅范圍。因此中國現行的房產稅,由於征稅對象范圍窄、稅基偏小,導致目前房產稅收入在地方財政稅收收入中占比十分有限,2007-2015年維持在3%左右,2015年3.27%.
3.3 試點效果不理想
3.3.1 改革試點,滬渝先行
2010年國務院和財政部三次發文,推進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2011年,上海和重慶響應號召,率先試點進行房產稅改革,開始對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當時實施的背景是房地產短周期牛市,房價迅速上漲,2010年4月國務院推出《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新國十條),開始在全國主要省會及計劃單列市進行限購措施。而房產稅也被當做抑制不合理房地產需求和房價過快上漲的工具進行試點。
上海和重慶的試點方案應該是未來全國推廣房產稅的重要參考方向,他們主要具有以下幾點共同點:1)征稅重點以新增購房為主,同時,買高價房就要交更多的稅;2)差別化稅率。上海有兩檔,重慶有三擋,控制高檔住房的比例;3)較為寬松的免稅政策。這樣可以減少因為房產稅對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的侵害;4)限制外來的投資需求。根據是否為本地居民采取不同征稅條件。
由於試點城市的側重點、調控目標不同,上海主要是抑制投資,重慶主要是抑制高檔住房消費,兩市的具體細則各有所長。1)上海調控面更廣,覆蓋瞭全市各區,而重慶僅是主城九區;2)上海重點調控增量住房,重慶是高端住房;3)上海實行一般比例稅率,重慶是差別稅率,相對來說,重慶更能體現公平;4)上海的優惠政策更人性化,符合其一直的人才引進的理念;5)稅收用途來看,重慶的更為明晰。
3.3.2 試點效果不佳,推廣陷入停滯
從上海和重慶的試點看,並未達成預期效果。
一方面是沒有獲得可觀的財政稅收。兩市房產稅在稅收總占比中未明顯增長,分別為2.5%和3.5%,是土地出讓收入的7%左右,而擴圍的個人住房房產稅並不多。
另一方面是對房價影響不大。上海及重慶試點房產稅的前3個月,兩市住宅成交量分別下降46%和26%,比同類城市降幅高10至20個百分點,但成交均價並未出現明顯下跌;第二年,兩地成交量均呈現較大幅度的增長。此後3年多,房產稅試點對房價的影響幾乎可以忽略不計。以北京作為上海的對照城市,成都作為重慶的對照城市,可以看出兩者的變化趨勢幾乎一致,試點城市的波動並沒有比非試點城市波動小,可見房產稅並不能抑制房價,打擊投機。
另外,重慶房產稅還針對瞭高檔住宅進行一定的抑制,但是存在開發商將高檔住宅歸為普通住宅的行列以規避房產稅的可能性。
上海、重慶試點並未取得預期效果,此後個人住房房產稅試點陷入停滯。2013年5月,因房地產市場熱度持續不減,杭州出臺 “杭州方案”並被視為房產稅擴圍的基準方案,但在出臺前夕被緊急叫停。
3.3.3 試點不足
上海和重慶的房產稅試點主要不足點在於:
1)稅基窄,稅率偏低。上海的房產稅隻針對增量房,不涉及存量房;重慶包括瞭存量房,但隻針對高檔住房。這樣做的確操作性強,但對新、舊買房者來說稍顯不公平。同時,上海稅率是0.4%和0.6%;重慶是0.5%、1%和1.2%。低稅率很容易把房產稅轉嫁給購房者,降低瞭抑制投機的作用。
2)缺乏房產價值評估體系。上海和重慶是以房屋的市場交易價格作為計稅依據的,且與之相應的房產評估機構還未建立。這樣做有失公允,在對房屋剛性需求的情況下,由購買者承擔瞭主要的稅負。應該由房產的評估價值為計稅依據,當房產升值時,稅負增加,抑制房價上漲;同時,建立完善的房產評估機構,建立不動產登記制度,解決相關技術難題。2015年3月1日,頒佈《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為全國的推開房產稅提供瞭便利的條件。
3)缺乏整體稅收結構的調整。上海和重慶隻是單純的增加瞭一項房產稅,並未相應調整稅收結構。由於稅率較低,並未造成什麼不利影響。但是如果新開征一個稅種,應該有全局觀念,適當降低其他相關稅種的負擔。
4)立法不夠健全。上海、重慶為瞭房產稅各自頒佈瞭《暫行辦法》,這屬於規范性文件,不是法律法規。中國針對房產稅有《房產稅暫行條例》,裡面規定對個人非經營性住房免征房產稅,這就會與試點城市的個人自住住房征稅矛盾瞭。法律依據的不足可能會導致征收效果不好,甚至偷稅漏稅等問題。現在《房產稅法》還未列入2016年立法計劃,隻有提高房產稅的法律層級,才能提供有力的保障。
4 房產稅實踐的國際經驗
4.1 概況
世界多國或地區的房產稅制改革對中國房產稅有很多啟示:
1)房產稅制改革需要獲得納稅人支持。一方面,納稅人是房產稅的有效監督人,另一方面,這直接影響到房產稅的實施效率。
2)堅持“寬稅基、少稅種、低稅率”的改革方向。寬稅基:對大多數房地產擁有者征稅,僅對公共、宗教、慈善機構等少數免稅;少稅種:即有關房地產的稅種較少,大多數隻開征瞭財產稅、所得稅、轉讓稅等幾個稅種;低稅率:為瞭避免居民負擔過重,影響房產稅的實施,一般把房產稅的稅率設置較低。
3)建立有效的房產稅收管理體系。這是成功實施房產稅制改革的先決條件,主要包括房地產登記管理制度和房地產評估制度。
4)正確處理房產稅和地方財政收入支出的關系。稅制方案改革一般都會伴隨著地方財政的變化。盡管德國、美國等由於稅基寬、效率高,即使稅率低,但也能夠為地方政府提供充足穩定的收入來源。
4.2 美國
4.2.1 美國房產稅政策
美國是西方國傢中房產稅制最完善的國傢,對土地和房屋直接征收房產稅,稅基是房地產評估值的一定比例(各州規定不一,從20%~100%不等)。征稅對象主要是居民住宅,收入中95%以上由地方政府征收,稅法由各州制定,各州和地方政府的不動產稅率不同,大約在1%~3%之間。主要是對自住房屋給子減免稅,通過減少稅基或低估財產價值來實現。
即使美國房產稅制度很完善,也曾被列為“最不受歡迎”的稅收,還屢次出現“抗稅”事件。再加上納稅人“用腳投票”問題的存在。為此,現在美國很多州都立法限制房產稅的稅率、增長幅度和限制地方政府財政支出。為瞭保證房產稅收入的穩定性,美國將大部分財政收入用於提供能夠提高土地價值的公共物品上。
美國的房產稅起源於殖民時期,最早可以追溯到1671年的新澤西州。1796年到內戰期間各地的物業稅政策逐漸統一,按統一稅率征收。
以房產稅為主的財產稅曾多次成為社會改革的主要目標。1929至1933年美國經濟大蕭條時期和20世紀70年代先後形成兩次大規模抗稅風潮。1978年通過的加州憲法第13條修正案規定,加州房地產稅的征收不應超過房產評估價值的1%,同時此法案限制瞭加州政府房地產稅率每年上漲的幅度,房地產稅率的增加限於加州消費者物價指數或2%,以較低者為準。
加州的該提案對其他各州的房產稅政策帶來瞭重大影響。因而上世紀90年代以來,美國各州政府所征收的房地產稅大為減少,主要是州以下的政府征收瞭大部分的房地產稅,其稅率要受到州政府和州法律的管制。
目前美國50個州都征收房產稅,美國房產稅是財產稅的一部分,屬於地方性稅種,主要目的是維持地方政府的各項支出、完善公共設施和福利,征稅主體是縣政府、市政府和學區,是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來源。
美國實行聯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分稅制,房產稅一般由州以下地方政府征收。稅基方面,定期評估房屋市場公允價值,並按照評估值的一定比例作為稅基,地方政府會根據房屋的所在地、房屋類型等設定不同比例,從而實現政策引導。稅率方面,州政府立法設定最高稅率,地方政府自行設定具體稅率。在稅收減免方面,地方政府基本對自用住宅提供不同形式的減免,實現累進稅率,照顧低收入等特殊人群基本住房需求。如在總應納稅額基礎上進行固定金額稅基減免、在應納稅額超出傢庭所得一定比例時,給予所得稅抵扣或返還。
大致來說,房產稅的年稅率中值為房屋價值的1%,在美國的50個州以及首都哥倫比亞特區中,密蘇裡州的房屋稅為1%,排名第26;房屋稅最低的是夏威夷州,隻有0.28%;最高的是新澤西州,為2.38%,是夏威夷的8倍多,也就是說,一棟100萬美元的房屋,在夏威夷每年隻要繳2800美元的稅,在新澤西卻要繳23800美元。
華府地區,房屋稅率最低的是哥倫比亞特區,2015年的稅率為0.85%,其次是馬裡蘭州蒙哥馬利縣(Montgomery County),稅率為0.934%,與哥倫比亞特區、蒙哥馬利縣一河之隔的弗吉尼亞州費爾法克斯縣(Fairfax County)的稅率則為1.09%。
美國房產稅沿襲瞭英國財產稅的制度,財政分權、地方自治、私有財產保護和民主政治制度相輔相成。主要特點如下:
1)美國的房產稅經過歷年改進,已成為地方政府最主要的稅種及最重要的收入來源。如新澤西州的澤西市在2005年已是總收入的96%。同時,還是學區收入的主要來源。
2)以房地產價值為計稅依據,且計稅價值的評估與房產稅收的征收管理是分開的。為保證房地產評估結果客觀公正,核稅官員不屬於正式工作人員,隻負責核稅,不負責征收與管理。
3)稅率根據預算和稅基變化情況不斷調整。總稅率是州政府的稅率及各級政府稅率的加總。州政府一般通過稅法確定某個值或范圍;地方政府根據當年預算、應納稅財產總價值、其他收入來源等確定。(地方政府具體步驟如下:首先,對當地財產進行估價,確定應納稅財產價值,用V表示。其次,確定下一年財政年度總預算以及除房產稅外其他總收入,兩者之差用T表示。最後,地方政府稅率為V/T,總稅率=州稅率+縣、市稅率+其他機構稅率。)
4)征管程序獨特、嚴密便捷。首先,核稅官員核定所管轄區房地產的計稅價值;其次,地方政府根據本地預算及計稅價值確定稅率,報州或縣政府同意後,令地方稅務局執行;再次,稅征管員根據計稅價值和稅率得出應納稅額,將每個人的稅單打印郵寄給納稅人,有些發給銀行等金融機構,由其代收房產稅;最後,納稅人根據稅單,開支票連同稅單寄給征稅機關,有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代繳,隻有極少數到征稅機關上門納稅。
4.2.2 地方政府主力稅種,傢庭負擔小
房產稅是美國州一級地方政府的重要稅收來源,如加州房產稅占地方政府總收入的12%左右,紐約州房地產稅占地方政府總收入的16%左右,考慮到地方政府還有經營性等收入,房產稅收入在稅收總收入中的比重更高,能達到30%以上。地方政府一般根據預算收入和總支出情況決定房產稅的總征收數額,再結合轄區房產評估的公允價值總額,在州政府允許的范圍內確定稅率,因此房產稅在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中保持比較穩定的占比。
美國房產稅對居民的稅收負擔並不大。一是稅率較低,平均在1.5%左右;二是通過設定免稅額度等方式,保障低收入和特殊人群居住需求;三是設定房產稅可抵減所得稅,即房產稅和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可以從個稅稅基中稅前扣除。
4.3 英國
4.3.1 英國房產稅政策
英國房產稅起源於十七世紀中期英格蘭的“爐灶稅”,即以一戶所擁有的爐灶數量作為征稅對象的稅種。現今英國住房財產稅是地方政府的重要稅收的收入來源,主要用於英國地方政府的公共事業開支。
4.3.2 地方政府主力稅種,抑制房價效果不顯著
盡管英國房產稅對於炒房者具有一定震懾作用,但總體上看對房地產市場影響有限,抑制房價上漲作用不明顯。加之英國房產稅是由居住者承擔的(任何居住者,包括租客租房子,需要承擔房產稅),因此房產稅對於房價的影響微乎其微。
4.4 香港
4.4.1 香港房產稅政策
香港的房地產稅分三類,差餉、地租和物業稅。香港的差餉自1845 年開始收取。1931 年,政府開始統一各區差餉,按稅額的17%進行征收。2000年起,所有差餉稅收統一成為政府的一般收入。政府曾多次采取差餉豁免政策。物業稅起征於1940年,稅額是物業估定租值的5%,稅率是每一納稅年度調整一次。
4.4.2 改善市場、調節收入作用不大
香港房產稅由殖民地時期相關稅費演化而來,征收目的在於增加財政收入。香港房產稅具有寬稅基,低稅率的特征,各類減免相對較少,整體稅率也並不高,對房地產市場影響並不大。就收入分配來說,實行比例稅率,對收入分配調節意義不大。
4.5 臺灣
4.5.1 臺灣房地產稅政策
臺灣的房產稅是一個體系,包括土地稅、房屋稅和契稅等,其中房屋稅和中國改革的房產稅相似。房屋稅的標準基於房屋的現值,根據房屋的用途征收不同的稅率。臺灣的土地稅制度主要是基於孫中山先生的“平均地權”與“漲價歸公”的思想主張。現已形成一套成熟和完善的稅制。臺灣的房產稅有以下幾個特點:
1)房地分開,體系完整。土地的取得、持有和轉讓三個階段都分別規定瞭不同稅種;
2)以規定地價為標準。創立瞭一套以公告地價和公告土地現值為征稅標準的土地稅收制度,使計稅依據更加客觀、標準,並簡化征稅手續;
3)以地價稅為中心。臺灣的土地稅稅收總額約為房產稅的三倍左右;
4)政策功能凸顯。主要在於資源配置,抑制投機,還承擔著“平均地權”的重要使命。
4.5.2 穩定的財稅來源
臺灣的土地稅和房屋稅是財政收入的穩定財源。其中房屋稅占總稅收比例穩定在4%左右,土地稅占總稅收比例在90年代初達到峰值20%,此後逐年下降,從2000年開始穩定在9%左右。因此臺灣的房產稅形成穩定的財稅來源,能貢獻總稅收超13%的比例。
4.6 韓國
4.6.1 韓國房產稅政策
韓國的房產稅主要分為房屋財產稅、土地綜合稅和綜合房地產稅。韓國財產稅從1950年開始征收,對土地和房屋實行單一稅率。在1990年之前,韓國對土地和房屋實行單一稅率,稅賦較輕,1990年物業稅改革,打擊囤地,一定程度上增加瞭土地的供給,改革後房價並沒有立刻出現下降,而是維持一段時間後的高速增長後才出現增速的一定回調。2005年推出綜合房地產稅後,韓國房價出現小幅短暫下降,但之後又加速上漲。長期來看,單單一個房產稅對房地產市場並不能產生趨勢性的影響,長期趨勢是供求關系等一系列因素作用的結果。
4.6.2 並非抑制泡沫、打擊土地囤積的長效機制
韓國房地產稅主要目的在於打擊房地產投機,尤其是土地投機和囤積,提高有限土地的利用效率。短期來看,稅收對房地產市場產生影響,但不改變房地產的價格走勢,長期來看,沒能起到抑制泡沫,打擊土地囤積的效果,土地集中度變大。因綜合不動產稅是對擁有高檔住宅的富人征收的稅種,可以起到一定的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
4.7 日本
4.7.1 日本房產稅政策
日本房產稅主要分為固定資產稅和都市規劃稅,兩者都是分別對土地及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征收。征收的計稅依據為土地和房屋的市價,通常每3年評估一次,沒有特殊情況不會修改。
4.7.2 地方政府重要財源,改善市場作用小
日本的房產稅作為地方稅種,大約占地方稅收的40%,是地方政府重要財政收入來源;但對房價的調控作用不顯著。1988年,對於持有期在兩年以內的土地轉讓征收最高96%的稅金、1989 年制定《土地基本法》,但地價飆升一直持續到1991年。而1991年《綜合土地政策推進要綱》提出加強土地稅收和加強對土地的合理評估,核心是增加土地稅負來抑制土地價格,也僅是刺破泡沫的一個因素。在日本房地產泡沫破滅後,地價持續下滑,1997年日本出臺《新綜合土地政策推進綱要》,從“抑制地價”轉向“從擁有轉向利用”,也實施瞭一些減稅措施,如擴大貸款利息的個稅可抵扣金額、凍結地價稅等,但日本地價並未改變持續下滑的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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